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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均有提高

来源:贵阳晚报     2024年12月05日        版次:A03    作者:

本报讯 12月5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发布,本次调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含)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分别为:

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一级每人每月增加35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31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9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27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依据通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曾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