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出台《贵州省市场监管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试行)》,规范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提升执法质量。
《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处罚需备案的具体情形,包括:对公民处5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的;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前述规定数额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许可证件的;经过听证程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细化了备案审查的具体程序,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备部门对审查意见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审核机构应认真听取报送备案部门意见,并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
《规定》突出备案结果运用,强调报送备案部门应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纠正,并书面报告整改结果。对拒不执行备案审查意见等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建议有权机关对有关负责人依法予以处分。
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抓好《规定》落实,以监督促规范,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曾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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