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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条措施,为流动儿童撑起健康成长“保护伞”

我省出台首个流动儿童关爱保护综合性政策文件

来源:贵阳晚报     2025年02月13日        版次:A03    作者:

本报讯 2月13日上午,贵州省民政厅举行《关于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的若干措施》宣传解读新闻发布会。据了解,近日出台的《若干措施》是我省第一个关于流动儿童关爱保护的综合性政策文件。

“流动儿童是伴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增加出现的一类儿童群体,是指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六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8月,民政部等21部门印发《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对加强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作出具体安排。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等23个部门和单位,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联合印发实施贵州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的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全文4000多字,全面落实国家《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基础信息、完善流动儿童保障措施、提升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水平、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等4个方面提出13条具体措施,并建立《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

据介绍,2024年5月至12月,我省首次全面开展了流动儿童等的监测摸排。截至去年底,摸排出流动儿童18.79万人。

下一步,省民政厅将会同制发文件的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抓好《若干措施》的落实,努力为流动儿童提供好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保护好流动儿童合法权益,促进流动儿童健康成长。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曾秦)

延伸阅读

《若干措施》主要内容解读

围绕“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基础信息”提出2条措施,明确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开展流动儿童动态监测,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台账,开展风险等级评估,加强关爱保护。

围绕“完善流动儿童保障措施”提出4条措施。如在“兜牢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明确居住地民政部门加强流动儿童分类生活保障,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落实或者协调户籍地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保障政策;在“促进平等接受教育”方面,明确居住地教育部门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和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含政府购买学位)入园、入学等。同时,明确居住地卫生健康部门为流动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均等、普惠、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做好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普惠托育等服务。明确医保部门全面落实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参加医保政策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残联组织落实流动残疾儿童在居住地申请和享受康复救助,相关部门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在“提升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水平”方面,提出5条措施。在“深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方面,明确妇联、教育等部门每年为流动儿童家庭至少提供1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相关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教育引导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在“加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方面,明确学校每学年至少开展1次心理健康测评,相关部门畅通流动儿童心理健康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民政部门将罹患精神疾病的流动儿童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重点对象等。还对强化法治安全教育、优化精神文化供给、促进更好融入城市等方面作出安排。

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方面,提出2条措施,要求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加强资金、人才、要素、资源等保障,强化司法监督和检察监督,推动流动儿童各项权益保障政策和关爱服务措施落到实处。

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发展保障”等6个方面,梳理了19项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的关爱服务清单,在国家清单基础上拓展了4条具体服务内容,分别是: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逐步实现全覆盖、提供在居住地参加医保服务、对有需求的残疾流动儿童提供辅助器具、对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由居住地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曾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