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贵州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满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服务需求,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实施意见》明确,集中照护服务对象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
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护理费标准的总额。各地应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根据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能力等级合理确定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
组织入住工作流程为:开展政策宣传和入住动员——确定有收住能力的养老机构——确定符合集中照护条件对象名单——组织入住养老机构。
救助资金申请与发放流程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补助金从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入住未满一月的补助资金按日计算。
《实施意见》要求强化质量和资金安全监管,强化资金激励支持。具体包括:在强化服务质量监管方面,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机构后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养老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在强化资金安全监管方面,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分账管理。确保补助资金申请的原始凭证真实、审批程序规范、支付流程合规,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在强化资金激励支持方面,对工作效果明显、服务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市(州)、县(区、市),将在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激励。对工作进展较慢、服务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市(州)、县(区、市),将酌情扣减下一年度资金。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曾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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