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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特色科技强省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本月起施行

来源:贵阳晚报     2025年07月11日        版次:4    作者:

本报讯 7月11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5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50条,对原《条例》8章48条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

《条例》明确“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特色科技强省”这一目标任务。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并明确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

《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在建立研究开发体系方面制定了统领性条款。在基础研究方面,提出建立基础研究投入稳定支持机制,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在应用研究方面,提出围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建立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在成果转化方面,提出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以及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单列考核和评价机制。

《条例》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发技术、产品,共同组建创新平台。支持企业建立创新激励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流动到企业。

《条例》提出健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体系,大力发展新型创新主体。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学技术人员激励机制。

《条例》提出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成渝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对接,深化东西部科技创新合作。

《条例》提出加大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力度。将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及中试基地等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有关制度和举报投诉、信息公开、通报等工作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条例》修订包含诸多突破性条款。一方面明确企业采购数据用于研发的,其费用视为研发投入费用,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单位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企业的,鼓励为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跟投现金的方式持有股权。此外还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单列考核和评价机制,设置技术转移专业岗位,开展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定。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在承担科研项目、人才引进、成果转化、股权激励、投融资等方面,自主选择与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或者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可以提取和发放绩效奖励,单位制定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可以作为项目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对在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普及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破格晋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单位留存部分,可以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除此之外,政府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管理、成果转化,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同样适用本条例规定。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刘云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