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贵州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贵州省民政干部和养老机构负责人陪餐制度(试行)》,于今年4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养老机构推行。
该制度适用于全省床位数在10张以上、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涵盖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三类养老机构。
该制度分层明确陪餐频次:
省民政厅负责人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结合基层调研、明查暗访,到养老机构自费陪餐并检查食品安全。分管负责人和主管业务处室负责人每人每年陪餐不少于4次。
市(州)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每人每年自费陪餐不少于4次。
县(市、区)民政局领导干部结合包联制度,深入养老机构调研指导并自费陪餐,每人每年不少于6次。全年辖区内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陪餐须实现全覆盖,每季度每个机构至少有1次民政干部陪餐。
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周与老年人共同就餐不少于1次,主动了解用餐情况。
同时,鼓励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自费陪餐,及时发现食品安全与老年人健康问题。陪餐发现的问题,养老机构须及时整改。
制度规定,陪餐人员须按标准现场缴纳伙食费并保留支付凭证。伙食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在院服务对象早、午、晚餐人均标准统一确定。养老机构应设置收款码,不得由个人收取或截留,收取费用须全部用于老年人膳食,严禁挤占。
制度强调,陪餐人员须实行“三同”就餐要求——同地点、同时间、同标准,不搞特殊待遇,不得单独点菜、加菜,不另设餐区。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曾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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